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对于已经形成了专利的情况,应将主要专利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中,借方为无形资产,贷方为银行存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成功获得专利的企业。因为此时,企业已经享有了专利所带来的权益,且该权益是可以在未来获得经济利益的一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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