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A、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类知识产权1件以上;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是可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只是外观专利的话,只能够使用一次。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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