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注册了产品类商标,该商标不论在线下或线上,都可在对应产品上使用,不然商标的分类就没有意义了,大家只需注册35类就好,何况,商标的本质就是用于商业用途的标识,既然是商业用途,当然不分线上或线下。
第25类是产品商标,主要是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使用;第35类是服务商标主要是广告和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使用。
如果是做自己的品牌然后销售的,一般会两类都去注册,如果只是开一个服装店进行其他品牌的服装销售的多注册在35类上,但如果觉得将来会做自己的品牌,也可以考虑把25类产品也注册一下。
第25类属于商品商标,这一类主要是服装,你注册了商标后,那个商标可以标在生产的服装上面。 第35类属于服务商标。这个类别主要是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你问的区别估计就是想知道推销属于什么,这里的推销相当于你是做代理的,本身你卖的商品不打你注册的商标。
店招,这个词,不太明白。是指商店的招牌还是指店里的招贴海报?
如果是前者,一般来说,35类商标持有者是无法超过商品或服务项范围来主张商标权的。显然,35类中的任何服务项均不包括有牌匾、金属或非金属材质类的商品。
因此,35类商标持有者不能主张商店招牌的商标权。
如果是后者,是的,35类商标持有者是可以主张商标权的。即,禁止他人在销售或广告活动中使用与35类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最典型的案例是,2014年,阿里巴巴在35类注册了“双十一”商标,禁止其他电商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双十一”,导致后来大家在非阿里巴巴平台上看到的双十一都是“11.11”这样的字样了。
如果你不是从事广告或者销售服务类行业,35类商标对于你价值不大,有可能你是被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给忽悠了。
第35类商标是属于服务商标,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务、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及其他与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至于侵权,要看对方是不是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你申请的项目上。
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⑴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⑵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本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道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版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权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与工商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无直接关系的估价和编写工程师报告的服务。
第35类商标的核心是服务行业的识别保护,无关实际产品。
能不能主张权利,那要看你35类注册的具体服务项目。如果别人只是针对自己产品的销售专卖,且已经拥有了产品注册商标,店招打出来和你商标一样的名字也是没问题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5类虽然是很多商标都需要注册保护的一类,侧重于销售宣传服务。但并不是表示你拥有了35类商标就可以完全对抗别人的店招使用,还是要看具体的产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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