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不妨碍文化类书籍信息新闻的传播,比如西游记就被众多公司注册了。这里的王阳明其实应该是“版权”概念,在著作权法里有详细规定。一个“王阳明”品牌的洗衣机或者电视,你认为和他的学说有多大关系呢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答辩期限是30天,超过期限未答辩的,将被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因此,如果商标异议答辩超期,通常不会发文件。答辩期限是法定的,超期未答辩将导致商标异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能会对异议方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答辩,以确保自身权益。
可以。
亚马逊可以同时出售多类目,而且出售多类目产品,可以大大的提升销量。
亚马逊没有店铺的概念,消费者直接进入的是产品页面,说白了,谁知道你的店铺是什么,店铺里卖的东西都是啥啊。
做亚马逊呢,就把店铺当作百货超市的模式,多品类,多产品,每个产品轻库存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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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述问题,根据北京知识产权***的最新消息,是有一个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引出的,该案件还在待审中。
原告多玩国株式会社申请注册第23359937号“超会議”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1类教育、第43类餐饮等服务上。商评委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原告多玩国株式会社不服,诉至知产***。据多玩方面称,“超会議”指向的是源于日本的在二次元文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niconico超会議”。
经过查阅资料和问些,我个人观点:“niconico超会議”商标中的“超会議”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
为什么呢:申请商标主要涉及35、41、42类别,目前看多玩-以会议组织和经营为主的。超会议。
申请商标仅由汉字“超会议”构成,该三个汉字形状大小一致,从视觉效果上看也并无其他独特的设计,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部分应为全部形象。“超会议”由“超”和“会议”两个字词组成。“超”字作为动词在现代汉语中可以解释为提拔,超过、胜过,超级,高超。“会议”一词被定义为是指有组织、有领导、有目的的议事活动。根据通常理解,该定义中的“超会议”应该包含“超”和“会议”等内容。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教育,餐饮”等服务,“超会议”可以涵盖上述服务所具有的超前性的会议或者超级会议等含义,这实际上描述了服务在内容、功能、用途等上的特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对上述服务自身特点的认知,而不会将其作为指示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的文字不具有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所以我认为“超会議”在指定的某些产品和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
知识产权情曝 老高
超会议商标注册是否具有显著性,要看其是否与业务内容相一致,使用在哪方面,单纯就文字涵义而已,会议两个字显然不具有显著性,如在会议安排上有排他性问题,则其通用性比较强,不具备显著性,因不予注册。
但超会议组合在一起,其显著性区别在哪些业务范围,值得商榷,又后期被滥用的嫌疑,反而会导致将会议的通用性显著化,不利于各类企业对会议会展方面的商业拓展事务。***如只是某些产品命名为超会议,则是可以进行商标注册,但就后期企业商标应用角度而言,显然因通用性较强的属性不易作为商标注册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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