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使用限制的。
1、商标是按类别来注册的,共划分为四十五个类别。每个类别里的商品项目是不同的。想要注册保护的产品或服务划分属于那个类别,在该类别里注册申请就可以了。
2、商标的保护使用范围仅限在该类里注册的商品项目,不跨类保护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受保护的,不受区域限制。
3、商标的保护期限从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限可以保护十年,十年到期了还可以再续展,续展以后可以再使用十年,每十年到期续展一下就可以再使用。
不是一回事,商标区别的主要是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经营者,表示商品出自何“人”;而地理标志区别的是不同产地,表明商品源自何“地”。
商标可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权也可转归他人所有。地理标志则不可转让,只能由该地域内的人使用。
商标的权利主体是获得商标注册的企业或个人。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
地理标志具有永续性,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一段时期产地里的生产者不使用,只要地理标志仍被消费者认可,它就依然有效。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其续展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须连续使用,且还不能违规使用以至被撤销。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最通俗地讲,地理标志是由商品的原产地名称构成的。农产品通常都具有源于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气候和土壤这些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某一标记是否能作为地理标志,乃是一个涉及到国内法和消费者观念的问题。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人文***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1、地理标志用来区别某产地与其它地方的同类产品,商标则与生产者的关系紧密:同一地方的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只能用商标来加以区别。
2、商标可以转让,地理标志不能转让。
3、客观性不同:地理标志是千百年历史的积淀,是客观存在的,而商标则是个人或少数人主观努力的结果。
4、地理标志不受时间限止,而商标有时间限制。
5、表达的质量联系程度不同: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完全或基本决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而商标一般与质量关系不大。
6、地理标志属于公权,商标属私权。
一、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我国大部分商标***取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三、显著性原则
申请的商标必须要具有显著性,方便消费者识别。本来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方便消费者选择心仪的产品,因此商标必须要有显著性,而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即使有一个标志没有其他人在先注册,并且符合产品的具体内容,但是这个标志并不能很明显的将所标志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那么这个标志就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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